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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启动2012-2014年度市级劳模评选活动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5-02-05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行各业和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为实施“壮腰工程”,加快荆州振兴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近日市政府发出《关于2015年评选表彰荆州市劳动模范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评选2012-2014年度荆州市劳动模范110名。

评选范围: 2012年以来,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评选条件: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 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落地生产经营,为“壮腰工程”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 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 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评选细则明确,推荐的对象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选产生;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在评选推荐的劳模人选中,企业一线普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重点是窗口单位)普通干部不低于总名额的45%,科研、科技、教学人员不低于25%,自主创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不超过总名额的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农民劳模不低于15%。在农民劳模中,村委会主要干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农民劳模总名额的50%。在评选推荐的劳模人选中,女性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名额的20%,基层干部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名额的5%,少数民族人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选等应占一定比例。

     其中,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县级(含)以上党政群干部不参加评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群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推荐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的(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须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党政群机关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所有拟推荐人选都要通过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查。

本次评选工作在荆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由有关部委办局组成的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整个推荐评选工作将在20154月上旬结束。201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由荆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明确四大纪律: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格审核、如实申报推荐对象事迹、身份,不得拔高先进事迹,不得变通对象身份。

二、充分发扬民主,严禁暗箱操作。评选的条件、范围、程序、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评选对象要在推荐单位和全市范围进行两级公示。

三、强化工作职责,严禁推诿扯皮。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有异议的候选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报告。

四、严格廉洁自律,严禁以权谋私。不准索贿受贿,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不准接受被评选人员及单位的宴请,不准参加被评选人员及单位组织的其他消费、娱乐活动。(市总生产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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