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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工会的法律法规依据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7-0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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