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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7-09-19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 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工会指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副主席不可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第五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县级(县、市、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市级(市、州)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省属大型企业、产业(厅、局)、金融行(司)和省直机关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省属大型企业、产业(厅、局)、金融行(司)和省直机关工会审查,报省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四)中央在鄂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审查登记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省总工会确定管辖权。

第六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七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上级工会批复的基层工会成立的文件;

(三)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情况证明。

第八条  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第六条规定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基层工会补充相关文件,申请时间从文件齐备时起算。

第九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上级工会批复的基层工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文件;

(三)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收回原证书。

第十条 基层工会应当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批复成立的文件,到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审查登记机关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证书,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遗失补发申请书。

第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审查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收回原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总工会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由全国总工会确定。

 

第十四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确定本辖区内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统一编号为十位数;

(二)一、二位数为湖北省的编号:17;

(三)三、四位数为省直、市、州、直管市、林区的编号。具体为:省直00、武汉01、黄石02、十堰03、荆州04、宜昌05、襄樊06、荆门07、鄂州08、孝感09、黄冈10、咸宁11、恩施12、神农架林区13、仙桃14、天门15、潜江16、随州17;

(四)五、六位数为省、市、州、直管市、林区直属企业、产业工会以及所辖县(市、区)的编号。省属大型企业、产业(厅、局、总公司)、金融行(司)和省直机关工会由省总工会统一编号。市、州、直管市、林区直属企业、产业工会以及所辖县(市、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统一编号。

(五)后四位数为省、市、州、直管市、林区直属企业、产业、机关工会以及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基层单位工会顺序号。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和固定性。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在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指导下进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级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负责。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并逐步实行网络化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  2009年7月1日起,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不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会法人证书申请登记表.doc


附件2工会法人证书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3工会法人证书补发申请表.doc


附件4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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