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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通过!今年5月起施行
信息来源:新华网 | 发布时间 2021-01-25

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意味着家庭教育从“幕后”走向“台前”,原本关起门来教育孩子的私事将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公事”。

《条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同时明确,家庭教育应实行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服务指南和服务工作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同级妇联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训、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进行信用激励。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和实施者。《条例》规定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也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同时,明确父母应当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尊重未成年人隐私,引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动与学校沟通了解未成年人情况、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还强调了家庭教育中陪伴的重要性,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对于确因工作、学习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照顾,并定期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和交流,接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家庭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条例》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宣传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开展活动。并且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以及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制定关爱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公益服务和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此外,为加强条例的实施性,《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行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解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的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对家长进行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可以进行失信惩戒。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免于处罚的未成年人,作出决定的单位可以会同妇联和教育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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