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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总工会出台《江陵县五一劳动奖状、江陵县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3-04-22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广大职工的劳动创造热情和进取精神,规范江陵县五一劳动奖状江陵县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县总工会近日出台了《江陵县五一劳动奖状、江陵县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五一劳动奖状(章)的设置、颁发时限、评选范围、条件、程序、奖励和待遇、荣誉称号的撤销等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

县五一劳动奖状(章)是授予本县各行各业为江陵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荣誉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五一国际劳动节”前颁发。在重大活动或重要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已故个人,经县总集体研究可随时追授。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有拖欠职工工资和工会经费,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成立党组织、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未单独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不和谐等情形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江陵县总工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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