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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总工会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 | 发布时间 2017-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会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包括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全市性职工劳动和竞赛技术比武活动,以及市总与市直相关单位(含驻会产业工会)联合开展的行业性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活动。

第三条 举办劳动竞赛和技能比武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竞赛和技能比武活动要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创新、评选表模等工作紧密结合,把比技术创新、团结协作、质量效益、安全环保和创一流工作、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作为主要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总工会为竞赛管理部门,成立以常务副主席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实施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

第六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及各自的职责。举办具体竞赛活动须成立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每场竞赛的组织工作。组织委员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场竞赛的实施工作。组委会办公室必须成立专门监督工作小组。

第七条 为做好竞赛和各项技术工作,须成立竞赛评判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每场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订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以及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市总每年开展“当好主力军、实现大振兴”主题劳动竞赛活动。全市性职工技术比武或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由主席办公会审定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立项,方可实施。

第九条 主题劳动竞赛活动应以企业为主体。市总竞赛管理办公室应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每年指导各地各产业确定一批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园区劳动竞赛项目,并向市总申报,经过筛选后纳入市总的年度项目库。项目的申报应于每年5月底完成,申报材料包括竞赛方案、组织机构等。

第十条  两年一次的职工技术比武或技能竞赛活动,以通用工种的比武竞赛为主。在活动期间,市直单位或产业工会也与市总联合举办技术比武活动,但应向竞赛管理办公室申报立项。对申报的拟联合举办的竞赛项目经过审核后,方可联合举办,并冠名“荆州市第**届职工技能大赛·**行业技能大赛”。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举办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活动经费应按照省人社厅颁发的有关政策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纳入年度项目预算,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在主题劳动竞赛活动中,针对纳入项目库的竞赛项目,市总每年评选一批劳动竞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获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市级劳模评选年、市五一奖评选年,可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在两年一次职工技术比武活动中,市总直接组织的竞赛活动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项的总量一般不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20%,竞赛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参评获奖名次;团体奖项的总量一般不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30%。

(二)对竞赛获奖者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可向获奖者颁发奖牌和奖杯;也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对于取得优秀成绩的参赛人员,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给予相应的激励,具体如下:在全市竞赛个人赛获得第1-3名的选手,命名为“金牌工人”,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荆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第1名向省人社厅推荐认定为技师(在校学生为预备技师),属在职职工的,可按规定程序优先申报市“五一劳动奖章”;第2-3名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工。对获得第4-6名的选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高级工。所有晋级的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职业技能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两年内不得再次晋升。

第十五条  市总与相关产业(单位)联合举办的技术比武活动中的第一名选手,命名为“金牌工人”,在市级劳模评选年、市五一奖评选年,可优先申报。

第十六条  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各项目承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30天内向市总工会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竞赛结果和竞赛的总结材料。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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