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2004590号-1
为贯彻落实省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的重要指示精神,调动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通服务职工“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市总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工作津贴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关于落实企业工会干部待遇的精神,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工会向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建立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津贴制度。
2、权责一致。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业绩实行严格考核,做到履职业绩与考核相挂钩,津贴待遇与履职情况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
3、稳定持续。履职津贴发放应实行总量控制,并与工会其他各项经费综合平衡,坚持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确保工会工作有效推进,确保履职津贴发放稳定持续。
4、会员满意。落实“以职工为本”方针,建立以会员满意为核心考核体系,确保考核公开公正,履职成果惠及会员、职工。
(二)实施办法
1、实施主体
(1)市总驻会产业工会、市直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中所属非公企业工会由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作为目标考核评估主体和津贴发放主体。
(2)非公企业工会如果是产业和地方双重领导的,谁领导为主谁负责实施。
2、发放对象
在岗在职、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以下对象:
(1)荆州市直规上企业工会主席。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低于50%)、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占比低于50%)。规上企业指生产总值2000万以上,具体名单可与本地经信委(局)沟通明确。
(2)荆州市直产业(行业)工会联合会中的兼职主席、副主席。联合会中主席1人,副主席不得多于2人。工会协理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不在此列。
(3)以上对象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上级工会给予批复且任期在届期内。
考核对象在产业和企业同时任职的,不重复享受津贴。
3、考核评估及档次
(1)明确非公企业工作职责。即:一是宣传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做好职工思想引领和舆论引导。二是组织动员,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组织动员职工开展群众性建功立业活动,有条件的要建立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三是维权服务,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施职工普惠服务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四是沟通协调,协调监督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调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掌握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及时预警报告群体性劳资纠纷重大隐患,请求并协助上级工会给予相应法律援助服务。五是协助和监督企业行政抓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2)考核办法。具体考核标准及办法由相关实施单位结合实际,参照非公企业职工之家考核细则确定档次和考核办法。考核原则上实行上级工会考核与职工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地方总工会每年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定期对工会主席进行考核;职工每年对工会主席进行民主测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档次原则上定为较差、一般、良好、优秀四个等次。较差等次不发放补贴,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的30%。本年度被评为荆州市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当年度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优秀等次名额。
5、津贴参考标准
津贴原则上按100-300元/月标准发放。相关实施单位可根据非公企业工会经费上缴、考核档次、工会组织和会员规模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标准。
6、发放流程
一般实行年初目标、年中管理、年末考核、年终发放的方式,津贴应发放至本人工会会员服务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如年中有工会主席离岗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则新任工会主席应另行申报,经考核后另行发放履职津贴。离任的主席不可享受年度履职津贴。
7、其他事项
不在本《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工会兼职干部是否实施补贴,可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企业实际,由企业自行决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补贴经费可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市总重点项目奖补方案
(一)实施对象:县市区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联合会、全市企业工会,包括国有及非公企业。
(二)实施步骤
(1)明确重点。年初市总结合全年工作安排,为推动重点项目、示范活动、集中行动等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参照省总安排,给予项目化奖补。
(2)明确补助范围:每项补助范围为该重点项目评选出来的示范、十佳、优秀等次的工会。如工作确实优秀的各类型总体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
(3)补助金额:单个项目每个基层单位补助在5000元-10000元。市总全年用于重点项目奖补金不超过50万元。
(三)发放渠道
所有项目由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部门予以负责评定、确认,奖补资金直接划拨到基层工会账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工会、产业(行业)工会所辖基层工会未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项目奖补时实行一票否决;
2、所有项目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工会工作开展,不得用于工会干部的工资、津贴等用途。
三、经费来源
(一)基层工会上缴的工会经费;
(二)政府和企业行政补助;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履职津贴发放和重点项目奖补要根据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自觉接受工会经审组织及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上级工会对资金要加强管理,确保履职津贴发放和重点项目奖补规范运行。
本办法由荆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总工会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