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2004590号-1
第一条 根据《荆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荆办发﹝2016﹞4号)和《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荆车改办﹝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总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急公务车辆是指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车牌:鄂DW8695)。
第三条 应急公务车辆原则上只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见附件一),非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活动一律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机关应急车辆使用范围包括:
(一)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及重大职工群访调解任务;
(二)参加市领导召集的临时性会议、安排的紧急工作;
(三)接待上级领导考察调研、省内外单位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四)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重要调研活动;
(五)市总机关统一组织的重要集体活动;
(六)机要保密件的送取;
(七)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八)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九)接送以本单位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
(十)经领导批准的其它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由出行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第五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通过荆州市执法执勤及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平台申请用车。
第六条 保留应急公务车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应急公务用车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应急公务车辆使用前由用车人提前到办公室登记、初审,填写《应急用车使用审批单》,报分管机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需使用应急公务车的,需报分管机关领导同意。
第七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以外的公务用车,由用车人提前1个工作日到办公室登记、初审,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办公室指定的管理员向市公务用车保障平台申请用车。
第八条 应急公务用车不固定给个人使用,申请应急公务用车使用的机关公务人员和应急公务用车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保留应急车辆实行定点停放,不得违规停放,不得公车私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车辆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车辆保养维护及司勤人员管理在市级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机关原有规定执行,若后期出台相关文件后,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2.《应急用车使用审批单》;
3.《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