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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工发【2014】13号关于印发《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8-26

 

各县(市、区)总工会,荆州开发区总工会,市直各产业(委、局)工会,市总直属工会,各驻会产业工会:
    现将《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州市总工会

                  2014813

 

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

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鄂工发【2014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荆州市工人先锋号,是荆州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荆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其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条  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包括农民工、个体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创业带头人。

其基本条件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在劳动竞赛、素质提升、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荆州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一线基层集体,即:企业中最基本的生产管理单位(车间、班组、工段);事业单位的科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服务窗口。

其基本条件是: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管理科学民主规范,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体现;深入开展技术创新,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知度高;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的团队精神和温馨和谐、团结协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

第七条  评选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推荐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荆州市总工会审查、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安监、环保、计生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需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金和工会经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未获得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对象,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申报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含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机关、社会团体中县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作为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申报市五一劳动奖章担任多项领导职务的,按最高职务申报。

(四)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申报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按照组织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推荐,县(市、区)或产业工会审核,荆州市总工会统一衡量,严格把关。

第八条  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每两年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集中评选表彰一次。逢市劳模评选年份不评选表彰。

第九条  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某些重点工作需要组织评选表彰的,由市总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于年初在当年工作计划中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集中申报。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以及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表彰。对荆州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职工个人,或县(市、区)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各县(市、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对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荆州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奖牌或证书、奖章,对获得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工人先锋号的先进集体,可参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和车间、工段、班组或科室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对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奖励办法,从工资、奖金、培训、晋级、晋职等方面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二条  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的推荐对象原则上从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中产生,但其单位的车间、工段、班组或科室必须具备市级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的推荐对象原则上从市级劳动模范或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产生。

第十三条  要有计划的组织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荣获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代表参加休养活动,休养期间按出勤待遇。各相关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工作在荆州市总工会的领导下进行,具体评选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荆州市总工会生产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工作;

  (二)负责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即时性表彰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工作;

  (三)负责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有关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的信访接待工作;

  (五)负责对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资格的审核和证明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宣传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做好与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即时表彰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即时表彰项目和物质奖励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荣誉的严肃性。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一般不重复表彰,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一般在五年内不重复表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八条  撤销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荆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荆州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由荆州市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状、奖章和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总工会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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