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2004590号-1
荆 州 市 总 工 会 文 件
荆工发〔2014〕15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荆州开发区总工会,市直各产(委、局)工会,市总直属工会,各驻会产业工会:
现将《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明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予以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荆州市总工会
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技术领军人物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荆州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培植工会工作亮点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技术人才培养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能培训、管理创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组织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以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技术领军人物为带头人,以生产一线技能人才为主体,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协作交流,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
第四条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基本条件:
1.有场所。具备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场所,用于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有工作室牌匾、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标志;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电脑网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2.有制度。学习培训、技术攻关、师徒结对、奖励激励等各项制度健全、上墙公开、落实到位。
3.有团队。积极组建创新团队,以技术业务上有专长、创新能力较强的劳动模范、技术领军人物为带头人,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工人参加,不断壮大职工创新队伍,积极组织开展“师徒结对”和“名师带高徒”活动,通过“传帮带”工作,培养打造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和创新型的职工团队。
4.有活动。有一定的活动经费,能够保障创新活动正常开展。围绕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技术人才培养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能培训、管理创新和发明创造等创新创效活动。
5.有资金。创新工作室有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科研、培训、交流活动。每年,企业应在相应预算中列入专项科目,明确创新工作室能正常开展活动。
6.有成果。创新工作有规划方案、有措施目标、有活动记录。每年至少承担2个以上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至少完成1—2项创新成果,并得到推广应用,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自2014年起,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次,评选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熟一家建立一家,不限名额。
第六条 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从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中产生,第七条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2.创新工作室带头人是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市劳模或全国、省、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者是具有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并获得过其他地市以上荣誉称号的技术领军人物;
3.申报前2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全国、省、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以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或2项以上省、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或2项以上全国、省系统性技术创新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
4.相关创新成果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培养技术骨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
1.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2.工作室成立时的证明(文件)材料;
3.工作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和主要活动记录;
4.工作室成员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和学历证书;
5.工作室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材料,包括2年内的研究项目、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推广应用成效认定等证明材料;
6.其它能表明已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评审资格。
第九条 荆州市总工会成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生产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荆州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在荆州工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奖励
第十条 规范创建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台帐制度。有准确、详实的创新活动记录,全面反映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工会每年对已命名的荆州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活动开展、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于10月底前将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组织抽查部分创新工作室。
第十三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创新成果突出的劳模创新工作室,市总将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并争取相关奖金。荆州市总工会在开展各类先进评选表彰时,对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活动中涌现的创新成果给予嘉奖,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等荣誉时给予倾斜,并优先向省、全国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命名挂牌后连续3年未取得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新成果的,将按有关程序取消称号。
第五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帮助创新工作室实现创新成果转化,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十八条 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荆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