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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工发[2012]10号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2-04-19

荆工发[2012]10号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扩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性 有效保障普通职工

参与企事业管理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总工会,荆州开发区工会,市直各产业(委、局)工会、中省驻荆单位工会

近期,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26年来,我国首次以六部门共同颁布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针对企事业用工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情况,《规定》明确了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这一规定解决了一些企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不是“正式职工”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的问题,扩大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性,《规定》出台有效地保障了普通职工参与企事业管理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好《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普通职工代表比例和参与面,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理解《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定位和界定。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规定》表明这种基本形式:一是我国境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民主管理;二是职工代表大会不能也不是取代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的正常行政管理;三是企事业单位其他民主管理方式和形式均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工形式多样化单位中的普通职工人群中有代表参与管理的合法权益。凡与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事业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及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职代会中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及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代表比例应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逐年增加至达到
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的基本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和职工代表选举。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依法按程序选举,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单位,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在一个月内在原选举单位或根据实际另行组织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补齐代表名额。

四、最大限度地保证职工代表真实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严格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程序,选举和表决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由投票代表本人直接投入票箱,按程序当场开箱清点公布票数,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五、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案和决议。每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职代会工作机构企业工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方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工会预审和送达职工代表阅知。每次职工代表大会会中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规定等议程内容一定要有大会文字决议。

                          荆州市总工会

              2012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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