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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报“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专栏(一)、(二)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6-01-1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开栏的话: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今年1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中国纪检监察报开设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专栏,约请有关部门,就各地党员干部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执纪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结合《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敬请关注。



  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

  答: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都有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党纪处分工作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不明真相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被裹挟参加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对二者都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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